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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237章 无追索权立法

刘恢的话让一旁的荀彧和罗为民没有办法反对。

他们或许担心国外的钱进来以后会影响华夏,但是这些年华夏的发展证明了一件事,没有钱的持续投入,发展就会变得缓慢。

荀彧接过话说道,“大统领,我们接下来恐怕要扶持更多国家发展经济,让他们有消费能力才行,不然的话,我们的商品恐怕会面临过剩。”

刘恢其实也是非常担心这一点,华夏经济虽然这些年迎来了大发展,但是百姓并不算富裕,加之国内人口有限,长期下去,必然面临荀彧所说的问题。

“这个问题一直是我担心的,我和华夏一些专业学者谈论过。

大家给出的解决办法,除了我们鼓励国内公司走出去投资办厂,还要让各种产品丰富起来,前者是预防国内生产的产品过剩,同时让华夏公司进一步全球化,后者是通过丰富的商品来增加消费活力”。

……

华夏十六年二月初一(公元203年)。

这一天,华夏通过了一条修正法案。

华夏房产的无追索权。

无追索权通常是指在某些情况下,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其支付义务时,债权人(供应商)放弃对债务人追索的权力。

华夏房产无追索权是什么意思呢?例如:张三购买了一套房屋,价格是20万华元,首付3成,那就是6万华元,他在钱庄的贷款是14万华元,然而,房子一年后出现大降或者他无力偿还贷款时,按照华夏法律规定,房屋超过一年未还款,将通过司法程序进行拍卖。

这时就有两种情况出现,一个是有追索权,房子因为降价只能价值10万华元,那么张三还倒欠钱庄几万华元 。

另一个是无追索权,那就是房子无论价值多少,都用来低压欠款,哪怕只价值1万华元,亏损的部分也和购房者无关,并不会纳入信用考核当中。

这样做的原因很简单:钱庄得到大量通过贷款获得的利息差,自然应该承担责任,他们自己应该评估房产风险,贷款造成的风险不应该全部由华夏百姓买单。

这条法令前后酝酿了多年才得以通过。

原因十分简单:这里面涉及多方的利益,谁也不希望自己风险太高。

就这样的互相拉扯谈判,多年下来才终于将法案落地。

华夏最高法院给出的解释是:按照华夏宪法,华夏普通百姓是弱势群体,华夏的律法更应该保护他们的利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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